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与社保有关么?
更新时间: 2019-07-23 10:03:00 点击次数:2178
建筑资质申报和社保有关系吗?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单位非常关心的,以及审批部门有哪些?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建筑资质申报和社保有关系吗?这个问题是很多企业单位非常关心的,以及审批部门有哪些?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建筑资质办理与社保有关吗?
1.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再一次提出“自行核查比对”,预示着“四库一平台”(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整装待发,准备发威了。接下来,一证多挂、跨省挂证,或许会是查处的重点。
2.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质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年检时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2.资质审批部门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X年”字样。
3.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建筑企业资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4.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建筑资质年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及验资证明
4.企业组建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财务决算年报表及统计报表
8.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结算、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估资料
9.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资质环境不断变化,建筑资质改革势在必行,“挂靠整治”自查阶段即将结束,顺应政策,各地主管部门赶在“挂靠全面排查”之前,陆续开展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一.核查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查指的是建企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关后果。实地核查是指各级主管部门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重点核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看做重点核查对象:
1.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进入点调系统但报送点调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2.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6.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7.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被投诉举报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核查内容及标准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是否有效及满足“标准”中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相符,是否有买卖租借证书的行为;
4.“标准”中要求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达标;
5.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四.整治措施
1.不达标的企业,将计入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并进入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建筑企业被锁定,不能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2.一个月内整改达标的,解除锁定;整改期满仍旧达标的,撤回企业资质。
3.被撤回建筑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一.建筑资质办理与社保有关吗?
1.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再一次提出“自行核查比对”,预示着“四库一平台”(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整装待发,准备发威了。接下来,一证多挂、跨省挂证,或许会是查处的重点。
2.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质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年检时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2.资质审批部门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X年”字样。
3.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建筑企业资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4.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建筑资质年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及验资证明
4.企业组建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财务决算年报表及统计报表
8.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结算、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估资料
9.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资质环境不断变化,建筑资质改革势在必行,“挂靠整治”自查阶段即将结束,顺应政策,各地主管部门赶在“挂靠全面排查”之前,陆续开展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一.核查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查指的是建企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关后果。实地核查是指各级主管部门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重点核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看做重点核查对象:
1.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进入点调系统但报送点调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2.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6.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7.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被投诉举报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核查内容及标准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是否有效及满足“标准”中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相符,是否有买卖租借证书的行为;
4.“标准”中要求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达标;
5.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四.整治措施
1.不达标的企业,将计入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并进入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建筑企业被锁定,不能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2.一个月内整改达标的,解除锁定;整改期满仍旧达标的,撤回企业资质。
3.被撤回建筑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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