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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明确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如何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要求,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旧国标”)同时废止。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要求,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旧国标”)同时废止。现就贯彻执行新国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标识评价机构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新国标。根据新国标,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各评价机构自2019年8月1日不得再受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8月1日—12月31日,为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国家新标准的衔接过渡期。我厅已启动现行省标的修订工作。2019年8月1日前已受理绿色建筑标识申请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原省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贯彻执行新国标的各项过渡工作,确保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健康平稳开展。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反映。

联系人:余海浪
联系电话:0791-8625876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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